實習心理師專區

114學年度碩士班全職實習心理師招募
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務處學​生輔導中心實習要點

109學年度第 1學期第 9次 中心行政會議修正 (109.11.2)

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0次中心行政會議修正(113.07.08) 

學生輔導中心(以下簡稱中心)為提供心理及諮商輔導相關系所研究生,擁有將理論及實務相互印證之實習機會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一、 實習目標

1.  增進實習諮商心理師(以下簡稱實習心理師)對大學院校輔導工作運作之熟悉。增進實習心理師對大學校院輔導工作運作之熟悉。

2.  提昇實習心理師個別諮商、心理測驗與團體諮商工作能力。

3.  提昇實習心理師心理衛生推廣工作能力。

二、 實習心理師名額與實習期間

1.  招募對象:對大學諮商中心之專業工作內涵學習有興趣、目前就讀國內外諮商輔導相關系所碩博班研究生,或已畢業具備考照學分但尚未全職或兼職實習者。

2.  名額:本中心每學年接受符合實習資格之碩博班研究生數名。

3.  實習期間:全職實習至少一年,以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原則;兼職實習期間以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原則,特殊情況另議。

4.  須參加定向訓練,訓練時間以7月至9月初為原則。

三、 實習申請與審核

1. 實習申請時間依中心公告為準。需備妥實習申請表(請自行上本中心網頁 →實習心理師專區下載)、履歷、自傳、研究所成績單、學生證影本、實習計畫書及其他有利於實習申請之相關證明,以電子郵件郵寄至本中心承辦心理師收,信件標題為「應徵全職或兼職實習心理師」。

1. 本中心針對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,擇優面試,並將申請結果予以個別通知。未通過書面審查者恕不再另行通知,履歷資料恕不退還。

四、 實習內容

1.  碩班全職實習:

(1) 個別諮商及初次晤談:個別諮商7至9小時/週,初次晤談1至2小時/週。

(2) 心理測驗(含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):包含施測和解釋。           

(3) 團體諮商: 每學期 帶領一個團體或工作坊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4) 班級座談 (含心理衛生講座)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5) 輔導專頁:每學期撰寫一篇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6) 志工團例會課程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7) 輔導行政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8) 其他交辦事項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            

(9) 每週在中心實習 32小時。

2.  碩班兼職實習:

(1)  個別諮商:3至 4小時 /週。

(2) 心理測驗(含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):包含施測和解釋。

(3) 團體諮商:每學年以帶領一個團體或工作坊為原則。

(4) 班級座談(含心理衛生講座)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5) 輔導專頁:每學期撰寫一篇。

(6) 志工團例會課程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7) 輔導行政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8) 其他交辦事項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3.  博班實習:

(1) 個別諮商:6至8小時/週。

(2) 心理測驗(含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):包含施測和解釋。

(3) 團體諮商:每學期帶領一個團體或工作坊。

(4) 班級座談(含心理衛生講座)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5) 輔導專頁:每學期撰寫一篇。

(6) 志工團例會課程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7) 輔導行政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(8) 其他交辦事項:視中心情況而定。

五、 實習時段

1.   碩班全職實習:每週固定實習四天,每天8小時。

2.   碩班兼職實習:依每週固定值班時段而定。

3.   博士班實習時數可專案討論。

六、 督導與教育訓練

1.  中心為實習心理師安排固定督導,兼職實習心理師每週接受個別督導1小時,全職實習心理師每週接受個別督導2小時(含專業和行政)。

2.  實習心理師須參與中心所辦理定向訓練與個案研討之相關課程。

七、 差勤規定

實習心理師差勤比照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」辦理:

1.  所有假別須事先請假,唯病假得當天告知,但事後須補請假手續。事假須事後補班,連續兩天請病假須附就診證明。

2.  請假須向督導提出申請,並告知中心實習心理師人事及個別諮商業務負責心理師,以確保不影響個案福祉。

3.  實習滿半年者,得有三天特別休假。

4. 寒暑假期間排班時間視中心情況而定。排班期間若無接案,可閱讀實習手冊或演練諮商技巧,唯不得離開中心。

5.  實習期間為配合工作需要,經中心同意得彈性調整實習時間。

6.  定向訓練與個案研討請假至多 2次/學期,請假時須向負責業務心理師及督導請假並得其同意。若請假超過2次,須洽專業督導討論補足時數事宜。

7.  因業務所需在上班時間以外之時段進行實習工作,經行政督導核准得以加班論,並事後擇日補休。

8.  特殊狀況請洽督導,於中心會議提出討論。

八、 實習證明書   

全職實習心理師符合中心實習要點相關規定,並經中心考評通過者,將依據實際實習內容與時間,授予實習證明書。

九、 中途終止實習   

實習期間,若實習心理師發生下列情況,經中心會議決議得以中途終止實習,並不授予實習證明書:

1.  於實習期間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。

2.  違反專業諮商倫理、工作態度不佳或有重大過失,經中心會議認定者。

十、 本中心福利

1.  全職實習心理師得使用中心提供之辦公桌椅、個人電腦,參與中心專業進修課程,並中心經費狀況酌領實習津貼。

2.  兼職實習心理師得使用中心公用之辦公桌椅、電腦設備,參與中心專業進修課程。

十一、  本中心限制

本中心實習期間不支付交通費或提供住宿。

十二、  本要點由中心會議議決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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