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被騷擾了嗎?談校園性騷擾之保護管道

撰文/景瓊茹

狀況一

接著幾個事情,美美總是覺得怪怪的,好像有人在跟蹤她;某一次在廁所的轉角發現是系上的學弟阿成,看他神情慌張的收起手機,令美美狐疑、心裡面不舒服。過沒多久時間,美美在 facebook 中看見類似自己私有的裙下風光被公佈在網站上,不禁想起那天撞見阿成的事…。美美可以怎麼做呢?

狀況二

陳老師喜歡與同學聊天,並覺得是自己表現幽默風趣的方式之一;在一次與同學進行小組討論的場合中,陳老師忽然搭起美美的肩膀,繼續談論得起勁…,美美當下覺得老師的行為太靠近了,又想大家討論的正投入思考,不好意思起身打斷。默默的忍著吞下身體被貼近的不舒服…。美美可以怎麼做呢?

認識性騷擾

依據教育部 2004 年頒定的『性別平等教育法』中規定,校園中常見的性騷擾,涵蓋了明示和暗示所引發對方感到不舒服的感受,同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或語言,因此影響對方的人格尊嚴、學業、工作或是表現機會等,甚至運用此不當的行為,來做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此外,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包含的對象有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(詳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)所以,上述二項的狀況中的同學皆有權提出申訴,用來維護自己人格尊嚴、學習或工作等層面上的權益。尤其是狀況二,即使陳老師辯稱觸碰美美是表達關心,但只要讓美美感覺到被冒犯、不舒服、焦慮、受到壓迫或受傷的情境,進而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、就已經構成性騷擾了。

值得一提的是,性騷擾事件的內在本質不僅是「性」議題、更隱含了「權力」的議題,尤其常見的校園內師生之間相對的從屬關係。所以界定性騷擾的重要因素是受害者的感覺與意願,而非加害者的動機,只要受害者感到不舒服,就構成了性騷擾事件。

由此可知,性騷擾不僅是實際行為才算是性騷擾,只要企圖言語、圖片、手勢或動作等方式,都有可能成立性騷擾。其大致可區分為:

言語的騷擾

間接或直接評論他人身材、講黃色笑話等。

視覺的騷擾

眼睛盯著他人的胸部或性徵,使對方感到受壓迫與不適、展示色情圖片、裸露性器官等。

行為的騷擾

以身體觸碰或強行接觸、撫摸對方的身體各部位(鹹猪手)。

校園保護管道─校園性騷擾之處遇流程

依據『校園性騷擾或性騷擾防制準則』,一旦發現有疑似性騷擾事件發生,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進行通報、申請調查,校園受理通報的單位通常為學生事務處,將依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或言語資料做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、閱覽後確認無誤且簽名蓋章。受理單位需於接獲單位 20 日內,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。在確立受理後,受理單位需在 3 日內交由所設的「性別平等委員會」成立小組進行調查,其相關步驟依序為:

步驟一:分別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分開做調查。
步驟二:獨立召開調查會,於開始說明調查程序、建立保密契約。
步驟三:針對申請人,暸解被性騷擾的經過始末、感受及訴求,並給予情緒支持及心理輔導、法律諮詢管道、課業協助、經濟協助等資源。
步驟四:針對行為人,請其陳述曾做過的行為(人事時地物)、如何看待自己的行為、當下的感覺、對後果的認知及自我打算、目前的人際支持系統,最後確認是否需要被幫忙及提供心理輔導資源。
步驟五:會後,由調查委員們進行討論,推舉一人負責撰寫及共同完成報告後交至性別平等委員會,再送獎懲委員決策執行。

特別需要關注的是,在被害當事人的安全保護措施上,於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」第 19 條提及,為保障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,需積極的提供相關保護措施,例如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或成績考核、尊重當事人意願減少雙方互動機會、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、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的可能…等,以支持當事人身心復原的正向能量。

創造一個安心學習、友善的校園是大家共同的責任,我們都盼望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不要發生。但縱使發生了也無須迴避,透過有效的機制和完善制度給予妥善的處理與協助,將大大減少當事人經歷二次傷害的可能!